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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选举”与源自西方、现在流行的“选举”虽然中文字面相同,在实质内容方面无疑是有着根本性的差别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election”词条的作者巴特勒(D.E.Butler)指出: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虽然起源甚早,但现代含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选举制度”的撰稿人波格丹诺(V.Bogdanor)说,选举制度是一种向候选人和政党分配公职,把选票转换成席位的方法。7 按科特雷(J.Cotteret)与 埃梅里(C.Emeri)的意见,现代的“选举”(election)可以被定义为有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8 又迈克尔·曼主编的《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9 我们或许可以说:现代选举是以“多”选“少”,以“众”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通过多数来选择实施统治的少数。
“现代选举”(election)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即谁参与、做什么和怎样做。人们可以参与选举的范围在近代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至普选的过程,财富与性别不再成为限制,而人们一般是通过投票来进行表决,选出一个或一些人来代表他们的意见或者实行对全社会的治理,比如说选举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理论上是所有公民参加,至少也是多数人参加才有效,它对几乎全部选民来说只是选举他人,但最后被选上的这个人却要成为最高决策者,竞选者提出一定的政策纲领,通过一定的组织(一般是政党)来进行宣传,来动员群众和争取选票;它是大众的,或者说“民主”的,虽说大众仍可被操纵,但至少它形式上是“民主”的。它是自下而上的选择,理论上是不应该有任何先定的、意识形态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而是要一切以民意或者说众意、多数意见为定。它也必须容有选择对象的多种可能,使人们有选择的自由才符合“选举”的本义。选举的胜利者常常不止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团(政党),于是胜利者的更迭是可以带来国家方针政策的某些改变的。由此并可以和平地更换统治者,并为现代政府提供一种合法性的基础。
而中国古代的“选举”(selection)则可以说是由统治者来选择统治者,或者说是以“贤”选“贤”,即还是通过少数来选择少数,但它又是被相当强韧地客观化和制度化了的,不以个人的意志和欲望为转移。10 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它从理论上虽说也是几乎所有人都不被排斥在外,但实际上却总是只有很少数人参加或被选,甚至只有少数人参加,更少人被选才能顺利运作,参与者或被选者不是选他人,而实际是自己被选或自荐,最后或者是通过他人的推荐,11 或者是通过客观的考试而被选中。选中者自然是一批人,而非一个人,他们亦非成为最高决策者,而只是成为君主制下的官员或者获得任官资格。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者文化修养,每次的被选中者也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集团而仍是一些个别的人,每次选举也不带来国家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为统治阶层输送新血。所以,它总是精英的,从形式到实质都是少数人的一种活动。它的选择标准是受到某种先定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它也不涉及到传统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可以合理预测的期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分层的确立以及个人地位的变迁意义至关重大。
至于“中国古代的选举”与“现代选举”的类似点以及可以有何种联系,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但我们在此主要是从两者的区分立论。下面,我想继续察看亲历这一段生活的古代中国人的社会历史观和近代以来提出来解释这一段历史的主要解释模式,再阐述据以提出“选举社会”概念的一个新的观察角度,以及必要的理论说明和初步的史实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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